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“环境育人、服务育人、管理育人”的宗旨,把学生公寓建成整洁、舒适安全、文明的学生之家,给学生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规定》,结合本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,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,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。
第二章 学生入住与退宿管理
第四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,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其他床位以及在外住宿。
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齐相关费用,办理入住协议等手续后,方可入住学生宿舍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,可以通过本人提出申请,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,办理缓交手续。寒暑假期间,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。
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等原因需办理退宿手续时,应持有本学院开具的证明或相关手续,到后勤处公寓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,结清水电费、交还公寓钥匙,由学生公寓宿管员验收财产并确认后,如有损坏由学生按损坏规定赔偿,方可退宿离校。
第三章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
第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、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。
第八条 未经批准,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。严禁留宿异性。
第九条 未经管理人员批准,入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。不得私自拆卸、挪用室内家俱或设备。
第十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、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等的需要,以及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,调整学生宿舍的安排。
第十一条 火警、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时,学生应及时采取报警、撤离现场、灭火等有效措施,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。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。
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细菌和病毒标本、化学管制刀具、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。
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,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,并追究责任:
(一)不得擅自挪用和破坏设在学生公寓里的消防器材和通讯设施。
(二)在公寓内使用明火(如焚烧纸张或杂物,使用煤饼炉、煤油炉、酒精炉、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);
(三)违章使用电器设备(热得快、电炉、电吹风、电壶等大功率电器);
(四)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;
(五)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来访人员进入公寓楼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,经公寓管理员同意,被访者签名,由被访者陪同方可进入公寓楼,并且要按约定时间离开,上课时间及晚上22:30后学生公寓一律不得会客,未经公寓管理员准许,异性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楼,有事情由宿管员传达。
第十五条 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,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,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(人员)。
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每天早上6:00开门,周一至周四晚上23:00关门熄灯,周五、周六至周日及节假日可延长至23:00.凡夜不归宿者,公寓管理员进行登记或在违规记录表上签名方可进入,并在次日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向公寓管理科报送。
第十七条 讲究公共卫生,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、果皮、烟头等杂物,不得随地吐痰。自行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停放,不允许停放在楼道、走廊和寝室内。
第十八条 不得在墙壁、桌子、凳子上乱贴、乱写、乱画、乱刻等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。
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。
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,任何学生及单位、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、修理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。禁止组织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。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。
第二十一条 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、门窗、玻璃、家具、电话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、设备。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。
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,应及时到公寓管理处登记报修,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跨寝室、跨楼栋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。
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,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打架、斗殴、赌博、抽烟、饮酒、向窗外乱丢(摔)物品、张贴标语、广告、大小字报等;严禁在宿舍内开展迷信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工作,不得蓄意阻挠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作为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、评优、评奖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章 违纪、违规处理
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应按照《公寓管理规定》、《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方法》执行,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。
第三十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纪行为,给予口头批评教育、书面警示、通报批评教育等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乌拉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。